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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112年9月13日發布施行,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業經輔導會以中華民國I 12年9月 13 日輔業字第 I 120071978號令修正發布, 112年9月 15 日起申請職訓補助需使用新式表格,請於下載新式表格。重要修正內容:


一、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 符合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且從事農業或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得予全額補助。

二、參訓申請: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7個工作日前申請備案。

三、 參訓申請時,所檢附之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四、經費補助:完成訓練翌日起算6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申請補助時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五、超額補助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向原備案之榮服處提出經費申請:

(一)經費申請表(附件3-超額職業訓練經費補助申請表-乙表)。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存摺封面影本、繳費收據(發票)正本。

(四)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

(六)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之佐證資料,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及在職證明正本。

六、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檢附之收據或發票、結訓證明等文件,其開立機關(構) 須與參訓申請書所載訓練機關(構)一致。

七、112年9月13日前已受理職業訓練申請者,經費補助適用修正前規定。


詳細規定請參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https://www.vac.gov.tw/cp-2031-152304-1.html

本會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

https://www.vac.gov.tw/cp-2031-1523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