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提出眷屬參加訓練申請,並經榮民服務處核准同意,如退除役官兵亡故,眷屬可以自行提出經費補助申請嗎?
1、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退除役官兵亡故,相關權益即終止,眷屬不得自行提出職業訓練補助申請。
|
退除役官兵提出眷屬參加訓練申請,並經榮民服務處核准同意,如退除役官兵亡故,眷屬可以自行提出經費補助申請嗎?
1、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退除役官兵亡故,相關權益即終止,眷屬不得自行提出職業訓練補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