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能養護(公、自費)
(一)公費養護 1.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所定資格,且經核定就養之榮民,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者。 2.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分以下,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抽痰、使用氧氣或有住 院醫院需要者。 (二)自費養護 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申請之榮民,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未安置公費就養,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者。 2.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分以下,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抽痰、使用氧氣或有住 院醫院需要者。 (三)申請程序 申請失能養護者,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體檢表(申請養護者須檢附前述醫院診斷證明或地方政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巴式量表),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榮家提出申請。 歡迎洽詢專線電話 : (06)6852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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