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救護車設備說明
新增救護車設備說明 壹、依據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救護車,應建立檔案,登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之機關(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及救護車管理人 (以下稱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救護車設置許可日期及字號。 三、救護車種類。 四、救護車字號。 五、救護車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及登記營業 之區域範圍。 貳、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 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 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叁、教育醫護人員熟悉意外或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及緊急聯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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