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眷(夫妻)併同安置照顧服務
一、榮眷安養:
二、榮眷養護(失能或失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眷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病情穩定或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再提申請。
歡迎洽詢專線電話 :(06)6852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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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眷(夫妻)併同安置照顧服務
一、榮眷安養:
二、榮眷養護(失能或失智)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眷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病情穩定或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再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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