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眷何小姐在一年前向榮民父親友人,同為榮民的黃伯伯借款20萬元週轉,雙方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何小姐有能力還錢時再歸還,一年後,何小姐籌足本金及利息21萬元準備還款,卻遲遲與黃伯伯聯絡不上,透過黃伯伯鄰居輾轉得知,黃伯伯赴大陸探親一段時間了,聽說還打算在大陸長住,但聯絡方式跟究竟住在哪個地方,卻無從得知,何小姐本來心想,若黃伯伯打算定居大陸,是不是表示這筆錢不用還了,可是又擔心,若改天黃伯伯要向她要求還款,她還要還這段期間的利息,似乎又划不來,於是前來榮服處尋求協助。
研析意見:
本案例屬民法上債之效力的遲延問題,「還錢」在法律上叫作「清償」,而清償要在清償期屆至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找不到時,債權人才有「受領遲延」的問題。如果借款約定隨時可以還錢,則債務人於準備還款時,其清償期就屆至了,但如果借款應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時,則於當天屆至時,清償期才算屆至。
實務上,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將本金及利息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了。
本案何小姐與黃伯伯原先約定何小姐有能力還錢時,隨時可以還錢,所以,在何小姐準備好還錢時,清償期就已經屆至,這個時候,卻找不到黃伯伯,則黃伯伯就要依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何小姐確實找不到黃伯伯,便可以提存到法院的提存所,以代向黃伯伯清償借款,便不用擔心負擔後續利息的問題了。
(高雄市榮服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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