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君生前書立委託書,載稱將自己名下不動產無條件交予乙君全權處理等語,並經甲君、乙君及一名見證人共同簽名蓋章。甲君亡故後,乙君主張其為甲君之遺產管理人,拒不返還甲君生前租用之國有土地,是否有理由?
研析意見:
前開委託書並未具體載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委託之標的物已難以特定,而「全權處理」之文字流於空泛,亦難以明瞭委託之內容或授權範圍,實務上難認乙君得因該委託書而成為甲君之遺產管理人,尤其承租人亡故,於法租賃關係即告終止,乙君執此委託書拒不返還甲君生前租用之國有土地,應無理由。
(太平榮譽國家之家法律顧問李百峰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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