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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 發布日期:106-05-01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影片介紹(另開視窗)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輔導組童輔導員,電話:(04)-8747647分機122。

三、申請繼承資格: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1.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2.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3.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4.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5.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1.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2.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公證書。

3.故員除戶謄本。

4.親屬繼承系統表。

5.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6.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7.繼承人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明身分證,及最近3個月內全身(4x6”)照片一張。

8.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相關文件。

9.請領遺產申請書。

10.保證繼承身分切結書。

11.領據。

12.保證書。

13.上列9至12表格文件可向本家輔導組索取或至本家「服務介紹」-「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