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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

  • 發布日期:106-05-01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一、依據: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二、辦理單位:輔導組童輔導員,電話:(04)-8747647分機122。

三、申請資格:亡故榮民大陸地區家屬,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列繼承人申領骨灰者,其骨灰應於大陸地區繼承期限屆滿後發還。

四、申請程序:

(一)申領遺骸(骨灰),應提下列證件向善後處理單位申請:

  1.申請書(報告)。

  2.委託公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3.其他佐證資料經核對後,准予切結具領。

(二)遺骸(骨灰)葬厝軍人公墓者,本家得協助出具證明,持憑申領。

(三)骨灰出境手續請申領人應備妥死亡證明書、火葬許可證、除戶謄本(以上任擇一件,本家協助辦理),於出境前逕向各國際港埠海關單位或國際航運公司洽詢。

(四)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

五、申請應備證件(原本)

(一)申請書。
(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前項文件於申請遺產繼承時已檢具者,得免提供。
(三)領據、保證書及骨灰具領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