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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彰化地檢署偵辦綜原有限公司販賣非食品用化工原料予食品業者案說明(彰化縣政府衛生局)

  • 發布日期:105-11-22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105年11月16日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彰化地檢署至綜原有限公司進行搜索,該化工原料行於3年間涉嫌將非食品級之「純鹼(碳酸鈉)」販售予下游傳統市場攤商等業者,用以泡製魷魚、海帶等食品,彰化縣衛生局昨日於下游海鮮攤商查獲並封存以非食品級「純鹼(碳酸鈉)」泡製之魷魚共60公斤,純鹼50.6公斤,該違法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相關違規情節由彰化地檢署偵辦中。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阻絕非法添加物流入食品供應鏈為目前食安工作之核心要務,為防堵非法添加物流入食品供應鏈,彰化縣於104年起動食安行動年,聯合檢警調建立打擊黑心食品平台,成立「藏鏡人專案」,執行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分流管制,針對縣內化工原料行進行全面性清查,並從食品業者使用添加物端溯源追查上游添加物來源,加強取締未登記化工原料、毒化物販賣業者及食品添加物業者,連同本案至今共查獲4家未依法辦理食品登錄之化工原料行業者,均已依法辦理。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化工原料行販賣食品添加物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食品登錄後才能營業,且販賣時應依本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確實做好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分區管理,並張貼警示標示,避免互相流用,並於民眾購買化工原料時主動告知提醒勿添加於食品,以維護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