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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注意事項

                                                                                                                                      110年8月30日第1次修正

                                                                                                                                      112年2月 3 日第2次修正

一、入住榮家應遵守榮家生活公約,榮民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其就養相關法令,一般民眾則依契約規定,共同營造榮家溫馨、祥和之頤養環境。

二、下述事項請全體住民共同配合:

(一)恪遵排訂房間進住,不得擅自更換及拒絕接納、排擠新進室友。

(二)相互尊重,和睦相處,避免因個人因素、習慣、噪音等情事,影響彼此生活。遇有爭議,應尋求堂隊人員協處。

(三)尊重、體恤榮家各服務人員,並應配合安全、伙食、醫療、照護、衛生、防疫等各項措施規定(防疫期間尤應遵守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及會客、請假等規定,以確保住民整體防疫安全)。

(四)居住空間保持清潔,不得飼養寵物、囤積不必要物品、排放惡臭污染物。

(五)維持個人衛生,勤洗澡及換洗衣物;在家區活動穿著整齊,維持應有禮儀,不為有悖於公序良俗之事。

(六)共同維護榮家環境,不隨地便溺、吐痰,亂丟菸蒂、垃圾,衣物依指定地點晾曬。

(七)愛惜使用各設備、設施,節約用水用電,夜間8時後至隔日上午6時前,關閉堂隊中山室各項設備(施)電源。

(八)生活起居定時規律,夜間8時後不予外出,如確實需外出,應於夜間10時前返回;外出一日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上述規定逾時晚歸,均須向堂隊完成安全報備。

(九)遵守榮家訪客時間及規定,居住空間不得容留他人。

(十)遵守菸害防治規定,不得於室內及公共場域吸菸。

(十一)不得於家區內向住民或員工推銷販售物品營利,並擅自將公家發放物品出售牟利。

(十二)個人應撙節用電,超過20度以上收取超額電費,每度依臺電公司繳費單核算之金額按月繳交,倘有拒繳情事,予以斷電。

(十三)進入他人房間及辦公區域,應先經得同意,避免誤會。

(十四)遇有緊急事故,配合執勤人員指示並協助執行安全行為。

(十五)不得持有或存放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並配合不定期安全檢查。

(十六)不得於室內堆置或使用易燃物品,室內禁止燃香、燒紙、私自接電、烹煮食物等危害消防安全行為,並配合不定期安全檢查。

(十七)未經榮家核准,不得塗汙、毀損、破壞榮家設施及設備,或變更利用房舍及土地。

(十八)不得對住民或家區人員有藉端滋擾、侮辱誹謗、跟蹤騷擾、恐嚇威脅、鬥毆傷人、聚眾賭博、喝酒鬧事、不當借貸及重利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九)配合榮家防疫、醫療、照護等管理措施。

(二十)不得散佈謠言,損及榮家聲譽或影響公共安寧。

(二十一)自我約束行為,不得犯強制、恐嚇、妨害自由、故意傷害、竊盜、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另處。

(二十二)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告事項之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請「生活公約管理委員會」議決:

(一)違反前點第一至十四款事項,累計3次者。

(二)違反前點第十五至二十二款事項,累計1次者。

四、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20條之1為退住處分:

(一)違反本生活注意事項,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二)有妨害住民或服務人員安全之虞,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三)有妨害榮家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四)影響榮家聲譽,情節重大或屢勸不止。

五、一般民眾入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契約辦理退住:

(一)違反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違反入住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六、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報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輔導條例第32條規定停止榮民權益:

(一)經判刑確定執行。

(二)犯罪經通緝中。

(三)迭次違反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

七、住民違反第二點應配合事項,由所住堂隊開立勸導單交予當事人,說明違規事由,並貼於適當場所公告。相關資料並作為第三點及第六點第三款之憑據。

八、退住處分應以公文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得於30天內提出申復意見以維護相關權益。(新增)

九、依本家住民生活注意事項處理結果不影響權益受有損害者向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十、本家住民生活注意事項公告後,所有住民不論進住先後,均一體適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