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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學歷:教育部認可專科以上護理科系學校畢業。
專業證照: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者。
經歷:實際從事護理工作1年以上經驗者(請檢附在職或離職證明),且須能配合輪值班者。具有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安寧緩和療護或感控實務經驗,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與統計分析能力優先進用。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而未足額進用時,得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
消極條件: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