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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及網路流傳「軍職退俸人員任職民營公司均受薪資限制」澄清說明

  • 發布日期:107-09-12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近日「退除役軍人Line群組」與「FaceBook臉書媒體」流傳輔導會函請部分民營公司提供支領軍職退休俸人員每月薪資,並轉述退俸人員如任職民營公司薪資超過33,140元即需停俸等,為免退除役袍澤誤解,輔導會特澄清說明如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於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該條例第34條條文對於領俸或贍養金人員就任或再任職務機關(構)範圍之界定,與公務人員一致,明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如有就任或再任:(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新臺幣3萬3,140元)。(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之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針對上開條文規定之就任或再任機構,銓敘部退撫司107年8月16日於網站公布「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

輔導會依服役條例上開規定,並參照銓敘部彙整表,查驗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軍、士官領俸資料與公勞保投保紀錄,將符合停俸人員名冊函請任職單位提供其每月固定支領薪酬總額,再據以憑辦退休俸停支事宜。退除袍澤如對個人領取薪酬或對就(再)任職務仍有疑義須申復者,可電洽輔導會退除給付處(02-27255700分機756、736、447)或國防部(02-23116117分機637120-23)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