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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106年1月至3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

  • 發布日期:106-04-21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一、106年1月至3月行政肅貪案件數據統計:
為回應外界對於廉政工作之期待,增進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督導所屬政風機構加強對於所屬機關公務員函送偵辦案件及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者,即時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以促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廉政署106年1月至3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計54案,本期受懲處之公務員:簡任6人、薦任50人、委任42人、約(聘)僱17人,合計115人;懲處結果:免(撤)職2人(次)、調整職務2人(次)、記過30人(次)、申誡83人(次)、書面(口頭)告誡2人(次),詳如「法務部廉政署106年1月至3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彙整一覽表」。
二、本季案例解析
「○○縣政府前工商發展局○局長、○參議及○消保官等疑涉圖利」案
(一)前言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係主管核發擴展工業及工業用地證明之主管機關,惟該府前工商發展局○局長明知甲公司 (負責人為○某)之申請該公司擴展計畫未符規定仍予以同意,及該府前人事室○主任及前法制課○課長與該公司負責人關係甚密,藉故施壓擴展計畫申請案,上開人員疑涉圖利該公司,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起訴,雖經判決無罪確定,該府政風處研析案情後認定渠等經辦過程仍有疏失乃啟動行政肅貪措施,予以追究行政責任。
(二)案情摘要
1.甲公司於95年間欲併購其廠房周邊土地,乃藉由擴建廠房需使用毗連土地之方式向該府申請擴展計畫,惟若欲辦理擴展工業,除應符合經濟部所訂頒「審查辦法」所定之條件外,並應符合經濟部於95年10月17日新發布之「處理方案」規定。
2.惟該公司第一次擴展計畫審核期間,該府時任工商發展局○局長未察該公司並未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無公害」事業相關證明資料,乃召集○主任及○課長商討,後決議不予洽經濟部釐清,並同意第一次擴展計畫。
3.詎甲公司又以第一次擴展計畫所核編之3 筆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為由,再次向該府申請第二次擴展計畫俾合併供工業使用,○主任及○課長明知第一次擴展計畫已違反相關規定,認絕不可發函洽請經濟部釐清第一次擴展計畫之違法疑義,否則甲公司之第二次擴展計畫將受阻,乃由○局長及○主任關說施壓承辦人。
4.○局長及○主任另夥同○課長於召開「甲公司○○二廠申請○○鄉○○段1188-1、1187-1、1186-2地號等3 筆土地供工業使用會議」,由○局長擔任該會議主持人時機,再由○主任、○課長2 人於會議中從旁協助,以共同護航甲公司之第二次擴展計畫,直接圖該公司不法利益。
(三)問題檢討
本案業管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樹立公務廉政倫理典範,惟就渠對上開申請案之處置方式,○局長基於圖他人不法之利益,同意未符合規定之計畫通過,顯見部分公務員法紀觀念薄弱,應加強廉政法治教育。又○局長、○主任及○課長與甲公司負責人關係甚密,常至該公司之招待所接受招待,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亦損及政府機關形象。
(四)策進作為
1.追究行政責任:案經該府105年召開考績會,依該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分別核予○局長申誡2次、○主任申誡2次及○課長申誡1次之處分。
2.辦理法紀宣導:持續辦理「公務員便民與圖利」相關之法紀宣導,將公務員圖利罪法紀教育納入在職訓練,並向機關首長及業管單位主管加強宣導。
3.召開廉政會報:定期召開廉政會報,藉外聘專家列席機會,持續向各業務主管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例,以收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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