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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合作偵 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涉嫌集體收受電玩業者賄賂案,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106-04-21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等單位,合作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行 政科專員李○昌、三民第二分局偵查員葉○雄、仁武分局偵查佐 蔣○同、高○銘、呂○寬、行政組警員林○諄、莊○平、九曲派 出所警員許○勝、鳳山分局督察組警務員陳○興、警備隊巡佐許 ○泉、文山派出所警員巫○利、林園分局行政組巡佐王○文、退 休員警蔡○榮、蔡○勝、黃○福、彭○明等人涉嫌收受電玩業者 賄賂案,經調查完竣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除電玩業者及部分退 休員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餘均經偵結起訴, 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者,分 述如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號判決】

一、蔣○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違背職務行賄及侵占犯行部分, 2 共 31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 6 月,褫奪公權 6 年,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35 萬 8,000 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茶葉及 牛蒡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 元。

二、高○銘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4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8 年,褫奪公權 3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3 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林○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5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7 年,褫奪公權 3 年。

四、陳○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28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21 年,褫奪公權 7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200 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洪○昇與陳○興共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16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 16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曾○茂與陳○興共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4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 4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許○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5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16 年 5 月,褫奪公權 7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92 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巫○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29 罪,應執行有期徒 3 刑 17 年,褫奪公權 6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80 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39 號判決】

一、莊○平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14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16 年 8 月,褫奪公權 7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115 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呂○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6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13 年,褫奪公權 6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30 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許○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7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8 年,褫奪公權 3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10 萬 5,000 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王○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共 39 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 18 年 6 月,褫奪公權 4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160 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蔡○榮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共 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11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六、蔡○勝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共 7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35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