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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等單位合作偵 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王○財涉嫌收受色情業者賄賂 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106-04-21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合作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巡佐王○財涉嫌收受色情業者賄賂案,王○財並 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包庇業者圖利容留、媒 介性交及猥褻罪之犯意,於收賄期間將警方臨檢訊息洩漏予業者 知悉,高雄地檢署業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偵結起訴,現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判決如次:

一、王○財悖職收受賄賂罪,共 9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褫 奪公權 3 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27 萬元及行動電話等均沒 收。

二、葉○富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第 1 項之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罪,共 9 罪,各處有期徒刑 6 月,褫奪公權 1 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緩刑 3 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 後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3 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參 加法治教育 3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 1 年。 扣案行動電話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