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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麟洛鄉公所主任秘書蔡○○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

  • 發布日期:106-11-27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發稿日期:106年11月20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副組長 張堯星
聯絡電話:07-3235586分機2702

 

      蔡○○前係屏東縣麟洛鄉公所(下稱麟洛鄉公所)主任秘書兼機要秘書,協助鄉長綜理鄉務,馮○○曾任麟洛鄉公所行政室主任,並於100年6月間退休;緣100年8月間及同年9月間,時任麟洛鄉公所主任秘書蔡○○,獲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100年度環境綠化育苗計畫」,分別委託南投縣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下稱臺大實驗林管理處)提供各機關申請苗木訊息,遂指示不知情之建設課課員邱○○,檢具「麟趾社區環保創新概念營造補助計畫」、「社區空屋綠美化改造計畫」等文件,以麟洛鄉境內二處空氣品質淨化區需種植苗木為由,先後向南投縣政府、臺大實驗林管理處申領苗木,致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承辦人員陳○○、臺大實驗林管理處承辦人林○○均陷於錯誤而核准申請,蔡○○即指派不知情之技工及吊車司機,於100年9月22日、23日向南投縣政府領取五葉松100株、香楠300株、光蠟樹300株、龍柏100株,另於100年11月1日,由馮○○夥同不知情之麟洛鄉公所臨時工及吊車司機,向臺大實驗林管理處領取五葉松50株、洋紅風鈴木100株、臺灣櫸100株,領苗人員再依蔡○○、馮○○指示,將上開苗木分別運至蔡○○住處及馮○○土地。嗣蔡○○並將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得之部分苗木,轉贈孫○○(五葉松6株、香楠3株、光臘樹1株、洋紅風鈴木2株、臺灣櫸3株、龍柏2株)、劉○○(五葉松4株)及謝○○(香楠20株、光臘樹12株、龍柏19株、洋紅風鈴木40株、臺灣櫸30株)等人,顯非用於空氣品質淨化區。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前駐署檢察官王柏敦率廉政官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麟洛鄉公所等處實施搜索,扣得申領苗木公文及相關卷證,另前往各該空氣品質淨化區勘查苗木種植現況;經調查完竣,並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蔡○○、馮○○涉犯刑法第28條、同法第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