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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八點

  • 發布日期:107-07-12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八、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申請人全家人口,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已出嫁女兒或入贅女方之兒子,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且綜合所得稅未將申請人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者,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二)已出嫁女兒離婚者,仍應計入全家人口範圍;入贅女方兒子離婚者,亦同。

(三)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仍應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四)已出嫁女兒之配偶亡故,其本人及子女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或綜合所得稅未將申請人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者,均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五)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計入全家人口範圍,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僅列計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列計合併申報之配偶。

(六)申請人全家人口中有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等情形者,得於申請人檢附警察、司法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後,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於海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地區失蹤者,得向外交部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請求協助。

(七)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扶養義務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1、離婚後,未成年之子女由前配偶監護,其子女成年後未履行扶養義務、且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綜合所得稅亦未將申請人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具證明資料。

2、受家庭暴力並具有效民事保護令證明資料。

3、已對未履行扶養義務者提起民事訴訟,並具合法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證明資料。但達成和解、調解成立或經判決未履行扶養義務,應給付扶養費者,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

4、受未履行扶養義務者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妨害性自主,經提起公訴,並具證明資料。

5、未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且綜合所得稅亦未被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對象者,檢具經村(里)長及鄰長簽章,並記載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未共同生活,確實未受履行扶養義務之書面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八)申請人經依法定程序收養之養子女,與申請人之關係同婚生子女,應依前七款規定辦理。

     前項第七款訪視評估,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履行扶養義務,以訪視申請人有無受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扶養之事實認定之。

                 (二)填具就養情形特殊案件訪視評估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於申請就養或停止就養處分前,將評估表併相關證明資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