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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至6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

  • 發布日期:107-07-23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至6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

一、107年4月至6月行政肅貪案件數據統計:
為回應外界對於廉政工作之期待,增進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督導所屬政風機構加強對於所屬機關公務員涉嫌不法函送偵辦案件及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者,即時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俾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廉政署107年4月至6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計27案,本期受懲處之公務員:簡任1人、薦任23人、委任12人、約(聘)僱9人,合計45人;懲處結果:免(撤)職2人(次)、調整職務1人(次)、記過25人(次)、申誡19人(次)、書面(口頭)告誡0人(次),詳如「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至6月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成果彙整一覽表」。


二、本季案例解析
(一)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法官朱○上班時間外出差勤不正常及前法官曾○○涉於審判期間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等行為案
1.前言
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中立,並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惟部分不肖法官,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差勤不正常、與訴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等情,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嚴重戕害司法公正、獨立之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2.案情摘要
(1)法官朱○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多次於法定上班時間及午休時間,前往賓館及汽車旅館與女子從事性交易行為。
(2)前法官曾○○審理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民事工程款訴訟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至判決宣示期間,多次與案件被上訴人會面。
(3)全案經司法院政風處綜整研析相關卷證資料及法務部廉政署蒐獲之違紀情資,認法官朱○與前法官曾○○之行為已涉有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於107年1月24日簽陳司法院院長核可進行行政調查屬實後,簽奉核可,移由司法院人事處提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本案逕行移送監察院審議中。
3.問題檢討
(1)法官因業務特殊性,上下班雖無須打卡簽到退,惟除有請假外,仍應於法定上班時間在院辦公,法官朱○於法定上班期間不假外出從事性交易,除違反公務人員差勤管理之規定外,其違法之性交易行為更嚴重斲傷司法機關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2)法官執行職務應保持客觀中立,不得有單方面與訴訟當事人有接觸會面等影響司法公正形象之行為,前法官曾○○於案件審理期間,多次與訴訟當事人有接觸見面,欠缺司法公正中立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意識。
4.策進作為
(1)追究行政責任
法官朱○於法定上班期間不假外出從事性交易等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情節重大,除移送監察院審議外,並依規定予以停職處分。另前法官曾○○雖已退休,惟其違紀行為俱在法官任職期間,本於毋枉毋縱之原則,仍一併移送監察院審議。
(2)落實差勤督考、強化法紀觀念
加強司法人員法紀教育訓練,尤其法官身份與工作性質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尤應採高道德標準檢視,並透過差勤督導考核,防杜類此案件發生,以建立民眾對司法之信賴與支持。
(3)廉政風險管理
針對評估具廉政風險人員,要求其直屬主管落實督考作業,尤其應關注其工作狀況與生活作息,避免有涉足不當場所或與不當人士接觸之行為,政風單位並應與其主管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透過查處機動業務機先防範不法情事滋生。

(二)○○鄉公所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所長於空白收據不實填載採購內容據以核銷案
1.前言
小額款項之核銷,因金額不大,一般民眾及公務同仁鮮少重視,一旦有不實詐領情事,可能成立偽造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刑事犯罪,且積沙成塔、聚少成多,長期累積下不法所得亦不容小覷,不可不慎。
2.案情摘要
(1)○縣○○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納骨塔於農曆每月初一、十五由管理人員祭拜…」該鄉公所每月會派員採購新臺幣(下同)3,600元額度內之祭品進行祭拜,並由採購人員持原始憑證向公所辦理核銷。該鄉公所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所長何○○見其中有利可圖,爰自105年1月起,要求改由自己親自辦理採購祭品及從事祭拜工作,惟每到農曆初一、十五均未實際採購、祭拜,卻多次向商家索取未載有採購內容,但已蓋有店章之空白收據,並要求不知情之部屬及家人,依何員口述內容,於空白收據上填製採購祭品品項及金額,嗣後,並製作虛偽黏貼憑證及採購請示單向公所辦理核銷,使公所人員陷於錯誤,將核銷單據上之金額如數核發,6個月期間不法所得共計1萬2,215元。
(2)案經政風單位調查,何員於公假及出國期間等顯無法親自祭拜,亦無委由他人代為採購祭拜,卻仍有核銷祭品費用之異常行為,犯罪嫌疑重大,爰依規定移送法務部廉政署調查,並經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3)法院一審判處何員行為違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分別處2年及6月徒刑。政風單位另將判決結果函請鄉公所檢討其行政責任,經公所考績委員會決議何員1大過處分。
3.問題檢討
(1)依據該公所經費核銷作業規定,經費動支若是屬於經常性支出或零用金額度5,000元以內,可授權課室單位主管自行決定處理,惟欠缺對單位主管小額經費核銷監督機制,及小額採購驗收程序,致使本件情事發生。
(2)相關屬員對填寫空白收據可能衍生刑事責任並不熟悉,未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履行報告義務,逕聽命服從上級主管指示填寫空白收據並核銷。
4.策進作為
(1)不適任人員調整服務單位:將違失不適任主管,調整服務單位,並降為非主管職務,藉由轉換工作環境,杜絕滅證機會並防止再為同一犯行。
(2)加強廉政法令宣導:針就小額核銷不實可能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進行宣導,增進同仁的風險意識。
(3)提列廉政風險人員:將違失人員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蒐報其業務執行情形及生活情況,責請主管適時關懷及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防範不法情事發生。
(4)要求落實審核責任:請機關落實採購、驗收及核銷程序中相關人員審核工作,尤以小額採購或授權由單位主管核決之請示、核銷程序,避免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