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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榮譽國民之家緊急安置原則

  • 發布日期:107-05-17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緊急安置原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對於退除役官兵、眷屬及遺眷有緊急或突發事件須暫予安置,以及因應臺灣地區發生災害或特殊事故時,能迅速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緊急安置受災民眾,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緊急安置,係指本會服務照顧之退除役官兵、眷屬或遺眷,遇有緊急或突發事件,須暫時安置榮家照顧者。一般民眾遇有天災等緊急事件,有暫時安置榮家之必要者,依各榮家與各地方政府簽訂之災害應變支援協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指持有榮譽國民證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並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者。
(二)眷屬:指退除役官兵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遺眷:指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四)一般民眾:指榮家與地方政府依協定安置者。

四、緊急安置程序:
  榮服處發現有緊急安置之必要情形,應由榮服處就近向退除役官兵、眷屬或遺眷所在地榮家(如家籍暨居住地區配賦表)申請,惟申請安置前,應由榮服處及榮家首長先行協調,再責由相關承辦人員接續處理,有爭議者,依第九點第五款辦理。

五、緊急安置以安置事由尚未解除或消滅前為之,如有持續長期安置之需要,以二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二個月,期滿依第九點第三款辦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緊急安置,榮服處應協助轉介醫院:
(一)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二)須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護者。
(四)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五)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七、緊急安置費用:
(一)伙食費:依各榮家伙食費日(餐)收費方式辦理。
(二)服務費: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辦理。不足月之服務費,按每月費用三十分之一折算一日
,乘以實際進住日數計算,不足一元者,以四拾五入計。但公費就養榮民免收。
(三)無法繳納伙食費、服務費等費用者,由各榮服處針對個案需要,協助申請相關救助補助。
(四)第一款、第二款所收費用依規定繳交國庫。

八、防疫措施:
(一)申請緊急安置時,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胸腔X光檢驗報告、最近一週內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寄生蟲感染檢驗(以糞便檢體為主)書面報告,向榮家辦理緊急安置事宜。
(二)申請人未檢附前款所須報告或報告有疑義者,榮家得先送醫院實施檢驗,並得依其意願安排於獨立或隔離空間,經採驗確認無第六點第五款情形,核定其申請,始能進住一般住房。如經醫院評估有第
六點第五款情形,榮服處應協助轉送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接受治療,俟醫院確認無第六點第五款情形,重新向榮家提出申請。

九、注意事項:
(一)緊急安置時,各榮家應與榮服處完成資料交接,並瞭解個案緊急安置事由、體能及親屬狀況,據以接續服務,有親屬者,應登錄親屬連絡資料,並告知安置現況。
(二)榮服處應協助緊急安置對象檢附相關證件,如有證件資料不全,榮服處應於三日內完成補正。
(三)緊急安置期間,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相關規定者,得依意願申請安置就養,緊急安置期滿,榮家應通知榮服處接續服務照顧。
(四)緊急安置相關協調、申請、交接資料,應妥善保存備查。
(五)榮服處及榮家對緊急安置案件處理有爭議或特殊情形(如:安置者當時狀況,無法安置於隸屬家 籍榮家)無法協調時,應由首長責由專人報請本會處理。對於緊急安置爭議事件,本會即行調  查,檢討責任歸屬,列入機構及個人年度績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