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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住民重要財物作業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111-05-21
  • 發布單位: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彰化榮家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實施要點

  1. 目的:為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工作,基於確保榮民財產安全之需要,代為保管重要財物。

二、對象:

(一)單身無依榮民,不能管理其財物者。

(二)有眷榮民,因特殊原因,其財物之保管有安全之虞者。

三、保管財物項目:

(一)新台幣、外幣、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權證等)、支票、本票、定存單、禮券。

(二)金、銀、寶石及其飾品。

(三)存摺、金融(信用)卡、房地產權狀、重要合約與文件及重要身分證件。

四、保管程序:

申請人應親自將保管財物,交由堂長及助理幹事依(附表

三)製作收據一式五份,親交由保管小組執行幹事點收。

五、保管方式:

(一)本家榮民應向郵局辦理開戶存儲。

(二)臨時支用金以新台幣參仟元為限,並由堂隊統一保管。

  (三)榮民就醫,本家應確認其財物安全無慮;若有安全之虞,應依第六、七點各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