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7-01-0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按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又,依衛生署93年10月22日公告「醫療機構實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
意指導原則」:「三、簽署手術同意書(一)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
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因此如病人不識字但意識清楚,仍應向病人為實
質之說明,並由其在手術同意書上以指印代替簽名,並由二名見證人在其指印旁簽名證明是該病人之
指印。
二、另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
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
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
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因此為求周延,對不識字之病人所簽署之同意書,建議可
留二個同意人之欄位,一個欄位由病人本人蓋指印(並由二名見證人簽名見證指印),另一同意人欄
位則由其配偶或親屬簽名。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