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本文:
壹、何謂支付命令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二、支付命令
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白米一百台斤﹞、有價証券﹝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張﹞之民事命令。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糾紛方式。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
如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則法院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貳、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債務人,處理方式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
支付命令送達聲人(債權人)及相對人(債務人),且必須能夠完成送達,才能發生法律所定之效力
二、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管轄法院會通知聲請人。
聲請人得持法院通知函正本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且聲請人應於法院指定之期日內將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陳報給法院,則法院會依其陳報之新址重新送達。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
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則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則該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於屆滿三個月後失其效力。是故,債權人應設法掌握債務人行蹤以免徒勞。
參、支付命令異議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
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提出支付命令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法院會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院於一個月後通知債權人補繳訴訟規費,債權人須在法院規定之期日內補繳並陳報予法院,否則法院將以裁定駁回該訴訟。
當債權人依法陳報後,法院將另通知雙方開庭日期,雙方之爭議即依民事訴訟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以定紛息爭。
倘若債權人未遵照法院之指示補繳費用而遭駁回,因該駁回裁定並無實體確定力,日後債權人覺得有必要時,仍得再次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
(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曜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