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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之法律介紹-結婚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海峽兩岸雖然目前仍分屬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惟同文同種關係密切,交流十分頻繁,據非正式統計,目前赴陸工作之台商即有200萬人之譜!隨著兩岸民眾的互動,也衍生出情感的需求,進而發展婚姻、子女等等的法律關係。法律不外乎人情,吾人實有必要深入了解兩岸親屬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問題,為家庭、社會的幸福共同努力,因親屬課題內容甚為浩瀚,本文僅就結婚、離婚進行介紹,供讀者由認識兩性關係,進一步深入理解兩岸關係!

專題本文:

千里姻緣—臺灣人民如何與大陸人民結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數的情形,係臺灣人前往大陸,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以下為基於臺灣人的立場,介紹如何赴辦理與大陸人民結婚手續。

一、持戶籍謄本辦理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
為了先認定雙方結婚之合法性,避免假結婚、重婚或近親婚問題,兩岸婚姻亦如異國婚姻一般,需要事先在臺灣辦理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
首先,申請人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將申請好的戶籍謄本,及雙方之身分證(大陸人民係提出大陸之身分證),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公證處申請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臺灣之公證處除交給申請人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各1份外,亦會另寄一份前開文件,至大陸地區配偶戶籍地之公證處(流程約20至30天),以供核對真偽,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電洽海基會,配偶戶籍地公證處是否已收到相關文件。而申請人所持有之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效力僅三個月之期限,逾期須重新辦理,請留意。

二、前往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與公證
確定前開文件已送至對方公證處後,申請人即可持前開證明、護照、身分證、台胞證前往配偶戶籍地,同時配偶亦需在當地事先辦妥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並持戶口簿、身分證,共同先至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後,提供二人合照及體檢表,至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場並有窗口進行口試。
取得結婚證書後,再持該證書至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一份交給申請人、一份寄回臺灣海基會(約20天)。如同前開單身證明與非親屬證明,申請人一樣可以先打電話至海基會,確認結婚證書是否已寄達。

三、回到臺灣辦理結婚公證書之驗證及申請大陸配偶團聚
確定結婚證書送至臺灣海基會後,先攜帶身分證及結婚證書前往海基會辦理驗證。
通過驗證後帶著公證書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入台手續,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後會安排時間面試台籍配偶(請事先準備面談資料,面試官會調查兩人關係),面談通過後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入台旅行證,在台停留有效期暫時核發一個月。請將該入台旅行證寄給大陸配偶,由大陸配偶持該證前往戶籍所在地之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處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四、大陸配偶來台面談及團聚
大陸配偶第一次入境需購買往返機票,持入台旅行證副本在香港轉機時至機場內中華旅行社櫃台換入台證正本後,即可搭機來台。大陸配偶入境後會直接在機場接受面談,面談通過後入台旅行證有效期將當場被延長至半年;若未通過可能會先允許入境,一個月停留期滿前,需赴入出國及移民署接受再次面談;被面談官員認為假結婚嫌疑重大者有可能會不許入境、立刻遣返。
自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至在台辦理結婚登記,流程大約4至5個月的時間。記得於面談通過後30日內將入台旅行證及結婚公證書至戶籍單位辦理結婚登記,並於15日內至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前開入台旅行證於面談通過後,於到期前1個月,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延展,最多可延長至2年,團聚滿2年或已生育子女後,可進一步辦理依親居留(4年,即可工作)、長期居留(2年)、定居等手續。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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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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