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本文: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效力,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故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未記載於登記簿,則須於聲請登記時所提出視為登記簿附件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該項債權之記載者,始為抵押權之效利所及,若於登記簿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未記載者,即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許紅道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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