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4-04-30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一、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34條規定略以,就任或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113年1月1日起為新臺幣3萬7,000元、114年1月1日起為新臺幣3萬8,130元),停止領受退休俸。
二、 本會依銓敘部官網公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統計截止日113年9月24日)」辦理退休俸人員再任公職查驗作業,如超過服役條例規範之停俸標準,應依法停發退休俸。
三、 報導之W男(支領退休俸人員)任職之保險公司(屬財政部主管)為政府轉投資超過20%以上之公司,本會113年10月15日向該公司函查,該公司同年11月7日函復W男每月薪酬超過停俸法定數額(3萬7,000元)。因W男對該公司是否為政府轉投資超過20%以上之公司存有疑義,本會即基於照顧退除役官兵宗旨,並未立即停發俸金,同時於113年11月13日主動函請財政部及銓敘部查明確認。
四、 案經財政部及銓敘部函告確認,銓敘部復於114年2月12日公告該公司解除列管,並溯自102年9月16日生效,本會依銓敘部公告不予停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