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族請領領俸人亡故前年終慰問金申請表 | |
| 辦理依據 (一)行政院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二)本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三)國防部109年3月16日國人勤務字第1090058331號函及109年4月24日國人勤務字第109008320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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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俸人員亡故,遺族(請領順序依民法1138、1139條規定)得經協議推派代表申請領取年終慰問金, | |
| 領俸人員亡故,遺族(請領順序依民法1138、1139條規定)得經協議推派代表申請領取年終慰問金, (一)遺族請領年終慰問金協議書:(請立協議書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身分證影本(檢附立協議書所有遺族身分證影本) (三)戶籍謄本:原領俸人死亡除戶資料(含原始全戶戶籍手抄本,如有二段婚姻者應檢附含二段婚姻之手抄本,以利確認遺族人數)、立協議書人現戶戶籍謄本(一年內效期),但立協議書人如為養子女,則仍應檢附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填寫原領俸人亡故後具繼承資格之遺族親屬關係表。 (五)郵局存摺影本:遺族代表之郵局存摺影本。 (六)立協議書人如為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子女,應加附監護人保證書。 三、注意事項 (一)各年度之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及發給基準數額均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按行政院公告辦理;依公告自103年度起,每月支領俸金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者,始符合發給年終慰問金。 (二)依前述發給辦法,當年度年終慰問金係於次年農曆春節前十日起一次發給。例如:109年年終慰問金於110年春節前十日(110年2月2日)起發給。各榮服處配合發放期程,可自春節前一個月起受理遺族申請當年度年終慰問金。 (三)領俸人亡故後年終慰問金依法為遺產,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須經所有繼承人完成協議後始得辦理領取。個別繼承人未經全體遺族協議前,不得主張請領其應繼承部分。 (四)如具部份繼承人已先亡故,按民法第1140條,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五)如具繼承人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始得拋棄繼承之資格。 四、受理單位及相關問題詢問 (一)遺族代表請檢附文件就近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二)如有填表相關問題,請洽詢各縣(市)榮民服務處退除給付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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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洽 | |
| 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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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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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遺族請領年終慰問金協議書.pdf | 110-01-11 | 10822 |
| 附件2-遺族申請領受退除給與繼承系統表.pdf | 115-07-09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