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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眷屬可申領眷補之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110-09-02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答覆: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
二、大陸地區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登載「長期居留」者;如其後設籍應向安置或照顧單位補送戶籍資料。
三、年滿六十歲之父母或未滿六十歲之身心障礙父母(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四、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子女。
五、年滿十八歲且就讀大學以下(含大學)之在學子女或身心障礙、重病,不能自謀生活經證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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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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