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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分類,目前分為榮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二種,但榮民就是榮民,不應該分為二種不同對象及不同權益。 | |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2條之2明定,退除役官兵區分二類,其服現役10年以上者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即所稱榮民),可領榮譽國民證。另服現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發給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實施分類分級輔導措施,依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服現役年限之長短,分別提供6-16年不等的輔導期限,給予相關的服務與照顧,故服役年限不同,享有的權益亦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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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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