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退除役軍官服役滿10年才能取得榮民證,建議修法改成8年,以加強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 答覆: 因應募兵政策推動,本會已於105年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增加志願服現役年資4年以上、未達10年之退除役官兵列為服務照顧對象(即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提供相關服務照顧措施,未來將配合國防政策,適時檢討調整。 發布日期: 110-12-20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