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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輔導會以榮民榮眷基金會或榮民總醫院管理基金名義成立長照A個管單位,下轄玉里及鳳林榮院可訓練居服員,或是媒合轉介所屬日照中心,擴大照顧榮民,同時也提升榮民就業機會。

問題: 建議輔導會以榮民榮眷基金會或榮民總醫院管理基金名義成立長照A個管單位,下轄玉里及鳳林榮院可訓練居服員,或是媒合轉介所屬日照中心,擴大照顧榮民,同時也提升榮民就業機會。
答覆:

一、榮民榮眷基金會: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有關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產繼承核發、榮民重大災害救助、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與教育補助等工作為宗旨,持續辦理目的事業推動,並非以長期照護之訓練或媒合轉介與就業等為服務宗旨,合先敘明。
(二)又依財團法人法第18條規定,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基金會遵循上開規定推展目的事業,以嘉惠榮民(眷)。基金會每年度預決算,均受政府預算相關法令監督指導。本案所提建議雖立意良善,惟囿於法令規範礙難協助相關預算支持成立長照A個管單位。
二、榮民總醫院:
(一)本會依預算法規定設立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並非基金會,合先敘明。
(二)「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A單位)之布建係屬各地方政府權責,其依當區失能人數及服務量能等進行核定,並規範A單位之申請資格,例如具辦理長照服務經驗之組織或機構等。
(三)經洽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該院將評估申請A單位可行性,以擴大長照服務。

發布日期: 112-12-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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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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