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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執行不動產查封、拍賣?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甲君之大兒子於民國某年間因投資生意需資金週轉。乃將榮民甲君位於中寮山區之某農業用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了三百萬元,作為經營超級市場的資金,但經營不如理想,虧損累累,沒有辦法還債。債權銀行乃聲請法院對甲君抵押之土地強制執行。榮民甲君於去年9月下旬該筆土地為法院所查封,並於12月中旬收到法院拍賣通知書。甲君神情沮喪來到本處,尋求相關的法律意見及法院如何執行拍賣?

研析意見:

建議甲君及其兒子試行與債權銀行就債權金額達成和解,請債權人撤銷查封、拍賣。若就合解金額無法達行協議則仍須進入法院拍賣程序。法院拍賣程序如下:

一、法院受理銀行之聲請後,會先鑑定要拍賣的不動產之價值,再定出拍賣的底價。

二、在執行拍賣兩週前,將拍賣的內容和應遵守的事項公告週知,除了公告在法院的布告欄外,也會刊登在報紙上。

三、參與投標應買的投標人,應該在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投票書上載明投標人的姓名、年齡及住址、願買的不動產與願出的價額等。然後把投標書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標匭內,開標的時間一到,由執行法官當眾打開標匭,把投標書所載願出的價額一件一件唸出來,出價最高,且又超出拍賣底價的投標人就是得標人。

四、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拍賣之最低價時,法院會擇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之後,再行拍賣,得酌減拍賣之底價,酌減的數額,約在前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所以,如果法院拍賣的不動產經多次拍賣而無法拍定時,往往拍賣的底價會遠低於當初設定抵押權時的價格,致無法滿足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如果不能獲得滿足的清償時,債權人就會轉向其他的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求償。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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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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