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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血緣鑑定得否強制?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關於家事親子關係事件,倘若一造拒絕協力親子血緣鑑定,法律效果為何?得否強制為之?法院雖不得強令為之,惟法院得得審酌情形,應成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並得認他造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專題本文:

一、倘若一造拒絕協力親子血緣鑑定,應成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蓋依一般經驗,當事人之一造主張若屬實,必樂於接受DNA血緣鑑定,以證明自己之辯解為真實,竟拒絕接受DNA鑑定,違背常理,應成為法院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

二、再者,當事人之一造若拒絕協力親子血緣鑑定,亦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上「證明妨礙」之法律效果,蓋DNA鑑定對親子關係之判定有其科學之依據及可信度,自屬重要且正當之證據方法。然為此親子血緣鑑定必須當事人之一造本身參與始可,如需當事人之一造之血液等,亦即勘驗之標的物存在於其本身,而其拒絕提出時,雖法院不得強令為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提出該應受勘驗之標的物,其若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勘驗標的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標的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即法院得依此對該阻撓勘驗之當事人課以不利益。

(彰化農場法律顧問許明德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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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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