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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聲請及其效力為何?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家住信義鄉的榮民甲君,於90年間退伍。退伍後返回部落與太太從事農作維生,日出而做、日落而息,日子也算過的去。只是也經常於農閒之餘與昔日的玩伴喝酒。飲酒之際昔日的同窗好友乙君說,想到都市打拼一番,但因沒有資金無法實現夢想。在酒酣耳熱之際甲君基於同窗情誼,借了乙君二十萬元。並於次日請乙君開立本票,乙君乃離開部落到台北打拼事業。然事隔幾年,乙君對這二十萬的債務不聞不問,甚至想賴帳。甲君乃於今年年初詢問如何可以實現他的債權,拿回二十萬元。

研析意見:

建議先與乙君好好商談如何解決二十萬的債務,聽看看乙君是否有清償債務的誠意,如乙君不還,請院核發支付命令,是較為簡便的法律程序: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下列請求,才能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但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 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外國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1、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0萬元)。 
2、請求一定數量之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3、請求一定數量之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的股票)。

三、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按照債務人的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四、支付命令的效力:
1、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應向債權人清償期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具狀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異議狀),可不附異議理由。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2、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3、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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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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