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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之繼承權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亡故時,其甲配偶乙懷有身孕,乙之胎兒對甲之遺產有何權利?

研析意見:

一、按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規定參照)。故胎兒以非死產為停止條件享有繼承之權利,且其應繼分受到保障。
二、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但如胎兒與其母同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分割母與胎兒之間有利害衝突之可能,故應由母代理胎兒請求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又雖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惟胎兒出生時為雙胞胎以上或死產者,則均須另行分割遺產。

(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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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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