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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經過而消滅,是否仍可聲請拍賣抵押之不動產?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君因向乙君借款,而以某筆不動產為乙君設定抵押權供作擔保,經過17年後,甲君仍未償還,乙君出面催討時,甲君即抗辯主張乙君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法定15時效經過而消滅,其可拒絶還款,乙君才又想起本筆借款有設定抵押權作擔保,但不知是否仍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該抵押之不動產?

說明:
    
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是以乙君仍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抵押之不動產,但須注意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乙君仍須於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後五年內實行其抵押權,否則其抵押權即將消滅。

(太平榮譽國家之家法律顧問李百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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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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