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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自費養護

  • 發布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一、申請資格

1.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

2.未安置公費就養。

3.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

4.失能(智)榮民具有下列各項條件。

(1)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院需要者。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民(或配偶)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證明再提申請。

二、入住申請流程:
(一)採電話登記制 ( 承辦人:許福榮 先生 / 電話:03-8223111 *505 / 傳真:03-8223152/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29 號 ),將依登記順序,依序通知申請者繳交相關資料。
(二)經承辦人通知後,相關入住必要資料及體檢表可寄或親送至本家,以利進行資料審核評估。
(三)如經評估合於入住資格者,本家將發函及電話通知,請於一個月內完成入住手續之辦理。
(四)檢附資料:自費入住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榮眷證影本(榮眷)、近3個月內體檢表、巴氏量表、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