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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里榮家113年9月開始退費調整

  • 發布日期:113-10-09
  • 發布單位: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9月2日輔養字第1130064336號、1130065333號、1130065335號、1130065336號、1130065337號、1130065338號函規定,修正本家入住契約內容。

(二)自費契約原契約第五條有關「伙食費及服務費」退費規定:
自113年9月2日起修訂為:
乙方或丙方(住民)因病住院1日以上或因個人事故連續外宿2日以上,於事前(不含急診住院)辦妥甲方(榮家)所規定之手續,或因腎臟病、口腔癌、喉癌、食道癌、胃癌等無法正常飲食,經地區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得請求甲方按乙方或丙方(住民)實際在外生活或無法正常飲食之日數無息退還伙食費。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