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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訓練師

徵才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官職等: 聘任
職稱: 副訓練師
名額: 1名(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職類)(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資格條件: 一、 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 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 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 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 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 專業性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具工業配線或室內配線技能檢定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
2、 具有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及格證書者或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國內外大學講師含以上資格或至少2年以上教學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1.辦理產業需求趨勢分析、進行訓練類類開發及創新。
2.辦理教學職類新技術訓練單元、教材及訓練機具之引進、更新及規劃機具採購、教學訓練場地設施規劃等事項。
3.擬訂訓練計畫、訓練品質績效管理、檢討及提升事項,並負責協助招生、開班課程設計、教材編撰及審查、擔任相關課程教學授課及技能檢定場之支援等事項。
4.協助辦理學員開訓、報到、結訓座談等事宜。
5.負責工場設施安全、器材設備維護及學員上課期間之安全管理。
6.負責物料、器材之管制事項、提出各項教學經費需求申請。
7.協助學員請假、退訓、轉班等事宜及學員生活、輔導、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8.協助推動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等規劃與執行。
9.辦理及協助相關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10.需輪值日間值日官。
11.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請於115年6月30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03-3321224分機111),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2.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筆試、實作、試教及面試。
3.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求者,恕不通知及退還資料。
4.出缺時間:115年8月1日
5.月酬標準: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支給。
6.職業訓練師之請 (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有效期間(啟): 115-06-16
有效期間(迄): 115-06-30
發布日期: 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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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訓練師外補公告.pdf 115-06-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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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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