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榮民初次持團聚事由旅行證入境之大陸地區配偶應於何時加保?

  • 發布日期:112-06-02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答覆: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起,應以眷屬身份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8322
  • 最近更新日期:112-11-06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