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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停俸之離境期限延長為一年或更久。

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建議將停俸之離境期限延長為一年或更久。
答覆:

一、查離境逾183天停發退休俸,係本會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等法規辦理查核。
二、改列榮服處櫃台驗證發放或暫停發給之退休俸、遺屬年金,返台後均可申請補發,相關權益並無影響。
三、前往國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當事人可於國外依程序寄送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即續發俸金。
另出國(不含赴大陸地區)前可至榮服處填寫「出國聯繫登記表」,1年內仍可續發退休俸金。
 

發布日期: 112-10-26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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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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