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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曾提問榮民證核發身分資格自79年2月9日以後改為10年,原因為何?法源依據?輔導會僅說援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規定,而其規定並未說明是何原因?因為攸關本校友會會員權益,請輔導會說明? | |
一、本會79年2月9日修正發布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係為配合當時「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對常備軍官、士官服現役年限為10年之規定,經報奉行政院79年1月15日臺79防字第0799號函核准辦理,以適應現況需要。 二、依不溯及既往原則,在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發布前,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於受訓結(畢)業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者,其輔導安置仍依照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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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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