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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甲因為工作的關係租屋居住,當初跟房東簽約時就在契約上註明榮民甲不得將租金支出的部分申報扣抵所得稅。到了年底時,榮民甲看到同事們紛紛為了能夠節省稅金支出而欣喜不已時,反覆查看自己的租約,發現除了與房東個別約定不得報稅的條文外,契約中第十六條也寫明了若有增加稅額時,增加的部分應由房客來負擔。房東與榮民甲的約定是否成立,房東是否有權利要求榮民甲不得報稅?

研析意見:

基本上依法報稅是憲法上所規定國民應盡之義務,因此即便房東、房客雙方私下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但這樣的約定因為會造成房東實質上逃漏稅捐的效果,因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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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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