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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罔市已高齡80歲又喪夫,且身患疾病而長期住院,雖生育有小明、小強及阿花三名子女,但兒子小明及小強均棄母於不顧,十多年來只有女兒阿花奉養照顧罔市,而罔市名下有一間房屋,則罔市可否預立遺囑指定於死後將該房屋只給女兒阿花一人繼承?

研析意見:

一、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次按民法第1144條第1款及1228條第1款規定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係平均繼承,而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之1/2。
二、查本件罔市已喪夫,故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為三名子女小明、小強及阿花,每人應繼分為1/3,特留分為1/6,而罔市雖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現罔市希望以預立遺囑之方式將遺產僅由女兒阿花一人繼承,恐已違反關於兒子小明、小強二人特留分之規定。
三、然另依民法第1145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而最高法院曾有判例實務見解認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子女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父母死亡為止,竟不予探視者,足致父母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亦屬重大虐待之行為。因此,本件如罔市之兒子小明、小強二人多年棄母不顧亦未予奉養探視,則如經罔市於遺囑內載明該等情事並表示二名兒子不能繼承,因此指定全部遺產僅由女兒阿花一人繼承時,小明及小強即有可能無法繼承罔市之遺產,惟小明及小強如對之仍有爭執,仍得透過訴訟程序而以阿花為被告主張其特留分之權利,再由法院裁判確定。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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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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