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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乙二人為配偶,結婚後甲以其薪資購入房屋一棟,乙為家庭主婦無業,有信用卡債務(但消費與家庭生活無關)。甲、乙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別為丙、丁、戊,因丙品性不佳,而乙則有債務,乙之債權人可否對甲之房屋主張查封?甲擬於死亡後,將房屋歸由丁一人繼承,可否以遺囑為之?甲可否於生前將房屋贈與丙一人?如何處理為佳?

研析意見:

一.房屋為婚後財產,縱使甲出資,其配偶亦享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是乙無業又有賭博習性,可請法院調解分配財產之比例,且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乙之債權人(如銀行)可聲請法院宣告甲、乙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而計算差額,勝訴後該差額,銀行可代位查封甲之財產(詳100年第一次法律問題:一)。101年有立法委員在推動修法,刪除民法債權人得聲請宣告之規定,併此說明。

二.甲死亡後,其配偶乙因有債務可抛棄繼承,如未抛棄,則乙亦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如乙無財產,則原則上為1/2,房地應有部分1/2,再由配偶乙與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丙丁戊三人,共計4人,平均繼承該剩餘之1/2,如乙未行使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房地則乙丙丁戊四人平均繼承。

三.甲可以遺囑之方式(民法第1189條)自由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所謂特留分即未有遺囑時,依民法第1138條為繼承人時,該人於繼承人死亡後,法律所特予該繼承人保留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1223條之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即甲以遺囑將房地歸由丁一人繼承,但乙丙戊三人均各可向丁主張特留分受損,請求應繼分(即四人平均繼承各1/4)之二分之一,即乙丙戊三人每人1/8。

四. 甲如生前以贈與處分其財產,則不受特留分之限制,可全部贈與丁一人。遺產有遺產稅、贈與稅,各有利弊,且家庭成員之相處應對方式,亦千差萬別,甚難比較遺囑或贈與何者為佳。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律顧問徐美玉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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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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