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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意思表示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明為年滿19歲之大學生,父母親每月給小明5千元的零用錢,某日小明以自己之零用錢買了500元之樂透彩,結果中了10萬元,小明決定拿中獎的獎金買一隻5萬元的手錶送給女朋友小花當生日禮物,請問小明之上開行為是否有效?

研析意見:

一、按民法第77條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又第84條則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二、查小明為年滿19歲之人,民法規定滿20歲始為成年,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件小明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以自己之零用錢所為購買之樂透彩之行為,因零用錢係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小明處分之財產,故依民法第84條規定,小明對於以零用錢自有處分能力。因此小明以自己之零用錢買500元樂透彩之行為應屬有效。
三、雖小明購買樂透彩之行為應屬有效,但其所得獎金之數額為10萬元,顯然超過其父母允許小明處分財產之範圍(即小明每個月零用錢只有5千元),而購買價值5萬元手錶依小明之年齡及身份,顯亦非其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小明欲以樂透彩中獎獎金購買 5萬元之手錶,於未經其父母同意前應屬效力未定,販賣手錶之店家得依民法第80條之規定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小明之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如在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則買賣手錶之契約屬無效。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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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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