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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爭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陳先生,其父於民國97年間過世,留有A地一塊。A地於陳先生父親生前即已由某甲用以種植作物,陳先生原以為父親與某甲間訂有租賃契約或地上權之約定,於父親過世之後,始得知某甲長期以來皆是無權佔用,雙方間並無租賃關係亦無地上權之設定登記。陳先生向某甲請求返還A地,某甲卻主張其已佔用A地逾二十年,符合法律所訂取得時效地上權之法定期間,以此為由堅不返還,陳先生因不熟諳法律相關規定,故轉而向本處尋求協助。

研析意見:

本處法律顧問建議陳先生循法律途徑保障其權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某甲應返還A地給陳先生。
法院於判決中表示,某甲長期佔用A地之行為雖已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然某甲尚未向地政機關聲請辦理地上權登記,於此應認為某甲尚不得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來對上陳先生所主張之物上請求權,故某甲應將A地返還給陳先生。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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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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