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求償時效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廠商交付之影印紙不符契約規定之規格,向廠商求償之時效?

研析意見:

一、醫院與廠商間之影印紙採購契約性質上應屬買賣契約性質,因此應適用民法第365條買賣契約物之瑕疵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二、按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又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因此若廠商所交付影印紙不符契約規定,醫院於發現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廠商,且如欲行使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於通知廠商後六個月或交貨後五年內行使權利(若已知悉瑕疵而通知,應於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惟應注意並非於發現瑕疵後回推五年前貨品均可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三、例如廠商於101年4月交付之影印紙於101年9月間經醫院送檢測,發現不符契約規定,則醫院應立即通知廠商,並得於通知後6個月內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但並非回推至96年起之貨品均可對廠商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

四、又,若廠商所交付貨品除不符契約規定外,若能證明尚造成醫院受到損害,  醫院尚得依民法227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此損害賠償責任時效則為15年,附此敘明。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6872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