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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效力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王大與太太協議離婚,二人簽訂離婚協議書後,二人分別拿給證人許六、王五簽名、蓋章,再向戶政機關為登記,離婚是否已生效?

研析意見:

按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49、1050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必須是親見親聞夫妻二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離婚之證人,依上情節,許六、王五若僅係依王大或太太片面之詞即簽名於離婚協議書上,未曾親見親聞二人確有離婚之真意,則王大與太太間之協議離婚難謂具備法定要件,應不生效。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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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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