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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標會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劉某參與鄰居老王為會首之互助會,互助會會員人數太多,劉某多半不認識,沒想到會首老王利用大家都互不相識之機會,竟然冒名標會,嗣週轉不靈而倒會,劉某該如何處理?

研析意見:

按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例要旨:依臺灣民間合會習慣,合會係會首與會員間所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之存在,合會定期開標,以標金(即所謂會息)最高者為得標,會員得標時應付出標金,此項標金為未得標會員所應得之利益,會首倒會應認為有損害未得標會員所應得利益之行為,對於未得標會員,除應付原繳會款外,並應負給付標金之義務。所以老王為會首冒標會款,係一種故意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標金(即會息)係未得標會員所應得之利益有上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一五九號著有判例,會首既冒名得標,會員亦依冒標之結果,繳交會款,會首倒會,該冒標標金(即會息),乃係會員所失之利益,自得請求會首賠償。綜上劉某自得向老王請求給付原繳之會款及標金。

(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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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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